让“数字司法”赋能“司法便民”
“数字司法”建设的目标在于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等“数字司法”实践,在促进适法统一、破除信息壁垒等方面成效显著。
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数字司法”建设:
最高法、最高检应做好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吸纳、提炼地方司法机关“数字司法”建设的经验、模式,在地方上各显神通、各具特色基础上,注重统一性、兼容性。以数字法院为例,应发挥如下功能:一是提高效率。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困扰。二是加强管理。通过全过程留痕,实施全方位监督,推进同案同判、适法统一,提高办案质效。三是提升互动。司法活动主体多元,应增强诉讼参与方互动,而且互动本身也是监督,有助司法公正。四是提供便利。司法便民,为诉讼参与方,包括对诉讼活动职业参与方的律师,提供便利。五是实现共享。不只是法院,也包括诉讼参与方、专家学者、党政机关等共享建设成果。
在“数字司法”建设中做好“司法便民”这篇大文章。对司法机关而言,“数字司法”建设不纯粹是一个技术安排,更是一种制度和机制供给,应以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方、社会及党政机关等各方需求,适应与满足需求同时引领需求,彰显能动司法。此过程中,司法便民应是宗旨之一。
在“数字司法”建设中切实维护律师权利、保障律师发挥作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案件处理,从这一角度而言,司法便民的一个切入点就是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司法”建设应尊重、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助力充分发挥律师功能,提高律师执业效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感受到便利感、保障性,这种体验也会通过律师传递给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最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便民、司法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原文链接:https://www.shszx.gov.cn/shzx/wyxl/content/9d10ad4e-c707-4e17-8797-a90861f4ae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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