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委员王涛:完善供热保障制度
每年的冬季供热都关乎千家万户的冷暖,也一直是北京市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随着供热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管理和居民生活的实际需要。
2010年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距今已超过10年,当时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实际上北京进入10月底温度就会快速走低,每年的11月1日到11月15日前、3月15日至3月底往往是气温变化较大的时间段。随着北京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居家的老年人较多,容易因低温寒冷导致疾病。加之近年来的疫情防控需要,居家办公、学习的人也在增多,对室温的需求也较之以前有所提高。
虽然北京市规定了应急供暖的程序,每年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根据《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但由于室外气温预测与室内人体实际感知状况难免有所不同,室内外温差也会因天气状况不同而有差异。加之该规定属于临时性措施,一些非市政热力企业基于成本等因素,往往对应急供暖执行乏力。即使临时调整了采暖期,暖气升温需要过程,一些居民承受不住寒意侵扰,因受寒感冒甚至发热病人增多,也会给医院和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另外,《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随意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相关规定,因过于笼统,往往不能落到实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供暖系统正常运行。
综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供热保障制度,并提升相关规章制度的强制效力。
制定《北京市供热条例》。通过立法,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予以推行。包括突出政府主导,强调供热的公益性。细化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规范运营行为。明确供热企业、采暖用户、行政管理各环节的法律责任,为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和保障。
适当调整采暖期限。将采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让市民有一个温暖舒适的过冬环境。采暖期的温度标准可参考阶梯电价的方式分段界定,即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温度标准和应急供暖采取现行标准,其余时间低温运行。
科学测算供暖费用。2019年,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延长供暖期可能再次产生的运营成本增加,可以通过科学测算和价格听证等方式,在取得广大市民共识的基础上,对供暖费用予以必要的调整。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雍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 秦焕钧
原文链接:http://www.bjzx.gov.cn/tajy/szxwy/202203/t20220301_39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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