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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 作者:佚名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需要法治环境给予保障。石嘴山市政协认为,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尤其在民营企业遭遇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时,要想方设法保障企业平稳运行。这也是各级党政、司法机关应当给予重视并妥善解决的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检也提出要对非公经济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改进刑事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把握办案时机和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

  石嘴山市政协在调研时关注到,去年石嘴山市惠农区一家规上企业因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法定代表人被湖北十堰公安机关刑拘并带往湖北羁押,此时,该企业尚有几十名员工、几千吨货物在生产。辩护律师立即前往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余万元后,七天内该法定代表人得以返回。而经进一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所有“资金回流”款项均具有合理支付事实和实际货物发生,且在发票进、销项环节均已完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实货代开”而非“无货虚开”发票,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

  石嘴山市政协建议,司法机关妥善处置此类案件,办理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研究应对之策,以企业合规经营助力我区经济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203/t20220323_523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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